**注意: 本公司不提供有關招牌條例的咨詢, 有關此等之問題, 請向屋宇署查詢。這網頁並不提供完整之資料, 亦不保證其正確及更新。**
招牌監管制度
大量現存的違例招牌構成了本港一個長期存在的樓宇安全問題。
考慮到大部分的招牌正由商戶使用,以及它們在促進本地的商業活動及香港的繁榮方面有一定的存在價值,屋宇署引進招牌監管制度,處理違例招牌。
招牌監管制度,包括針對大型違例招牌的執法行動、定期巡查棄置及危險違例招牌及容許某些符合指明標準的違例招牌在經檢核後可以保留的招牌檢核計劃等。
違例招牌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豎設招牌屬於建築工程,必須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及同意展開工程。
隨著依據《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制訂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於2010年12月31日全面實施,招牌擁有人可以選擇根據簡化規定為某些規模較小及潛在風險較低的特定類別的招牌,進行豎設、改動或拆除工程,而無須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亦同時訂明某些在複雜程度及安全風險方面均較一般小型工程為低的招牌工程為「指定豁免工程」,可以無須獲得屋宇署事先批准及同意,亦不用委任建築專業人士及註冊承建商的情況下進行工程。
除根據上述其中一套程序豎設的招牌及「指定豁免工程」外,所有其他招牌,均屬違例招牌,屋宇署會採取執法行動予以取締。
針對違例招牌的執法行動
屋宇署採用三管齊下的策略,遏止新違建工程,減少現有違建工程的數目及透過教育和宣傳,提高市民在這方面的意識。
根據2011年4月修訂的執法政策,屋宇署已重新訂定工作的緩急先後次序,以及擴大執法行動﹙包括針對違例招牌﹚的適用範圍。
屋宇署除了處理針對違例招牌的舉報,亦會主動進行一連串「大規模清拆行動」,清拆尚未檢核或不合資格參與檢核的違例招牌。
屋宇署發出法定命令後,招牌擁有人須要在指定期限內,拆除違例招牌。
針對違例招牌的清拆命令
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2)(c)條向違例招牌擁有人發出命令,拆除違例招牌。
招牌擁有人如不履行命令,屋宇署可:
- 指示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並於其後向招牌擁有人悉數追討工程費連監督費及附加費;及/或
- 對招牌擁有人採取檢控行動。
注意
不遵行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罰款港幣$200,000。若違法情況持續,會被加判每日罰款港幣$20,000。
針對棄置或危險招牌的「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
如招牌屬棄置或當招牌變得危險時(參閱 「舉報棄置或危險招牌指引」),屋宇署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5(1)條,向招牌擁有人發出「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
如招牌擁有人沒有遵從「拆除危險構築物通知」的要求,屋宇署會指示政府承建商淸拆有關招牌,並向招牌擁有人追討有關工程費用。
注意
在緊急情況下,屋宇署會立即安排 政府承建商清拆有關招牌,並向招牌擁有人追討有關工程費用。
大型招牌
對於技術規格不屬於《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所列的小型工程項目的大型招牌,必須在其豎設或改建前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及書面同意展開工程。
快速審批
根據屋宇署快速審批的服務,審批圖則及展開工程同意書通常可在30天內處理。
圖則審批及施工的申請獲得批准後,認可人士、結構工程師及註冊承建商必須在施工時提供足夠措施,以確保公眾安全。
所有包含隱藏結構構件的招牌應提供各邊或直徑不小於 200毫米的檢驗門,以便視察該等隱藏結構。
所有循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豎設的招牌不可使用木製的結構構件。
小型招牌
如招牌的技術規格屬於《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所列的小型工程項目,招牌擁有人可以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簡化規定,豎設或改建某些規模較小及潛在風險較低的特定類別的招牌。
所有包含隱藏結構構件的招牌應提供各邊或直徑不小於 200毫米的檢驗門,以便視察該等隱藏結構。
所有循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豎設的招牌不可使用木製的結構構件。
指定豁免工程
豎設固定於建築物外牆,並屬以下規模的小型招牌,無須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圖則及書面同意,亦無須聘請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註冊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
- 不會對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不涉及改動其他結構構件
- 展示面積不多於1平方米
- 不設有發光二極體展示系統
- 伸出外牆不多於150毫米
- 與地面距離不多於3米
-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2 第十項 「豎設招牌」
-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2 第十一項「拆除招牌」
-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附表2 第三十項「安裝、改動、更換或拆除招牌的展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