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及維修廣告招牌指引

就安裝及維修廣告招牌提供一般指引。所載的指引和所提及的法例並非鉅細無遺。 如有疑問,應徵詢合資格專業人士的意見。

  • 任何人如打算安裝招牌,應徵求樓宇業主及/或業主法團同意,並先取得有關電力供應商的批准,還要核實有關招牌並無違反批地契約的條款。
  • 招牌物主應安排定期視察所安裝的招牌,並進行適當維修,以策萬全。
  • 安裝的招牌如有造成損毀或傷亡,其物主可能須承擔賠償責任。
  • 招牌不得載有淫褻或不雅的內容。

屋宇署的指引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與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 章)的適用範圍。

  • 凡永久依附、固定裝設、附連或牢固於建築物之上的招牌,一般都列入「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定義範圍,須受建築物條例管制。
  • 凡對樓宇結構可能構成危險的招牌,當局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26 (4) 條將之拆除。專為展示廣告 而搭建的搭建物如有危險或可能變得危險,當局可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 105 條將之拆除。
  • 除了屬於建築事務監督豁免的工程外,任何建築物 或其他搭建物均不得在街道任何部份、其路面或 上空搭建。

認可人士及註冊承建商的聘任

  • 凡安裝在建築物條例中界定為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廣告招牌,必須取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
  • 須聘任認可人士,負責統籌工程。
  • 須聘任註冊承建商,負責安裝廣告招牌。

伸建物的相距空間及位置

  • 招牌不得
  1. 阻塞大廈或後巷所設的走火通道或樓梯, 或縮減其闊度
  2. 阻礙或減少樓宇所需的天然光線及通風或流通空氣
  3. 伸越主建築界線 4.2 米以上或街道中間線
  • 招牌須
  1. 最少有 3.5 米的相距空間,如伸出行人道,則應與路緣有最少 1 米的淨距離
  2. 最少有 5.8 米的相距空間 (如伸出街道)
  3. 最少有 7 米的相距空間 (如伸出電車軌道)
  • 兩個毗鄰招牌的側向距離須最少有2.4米
  • 分別安裝於街道兩旁的相對招牌,兩者之間的淨距離須最少有3 米

物料及結構安全

  • 招牌須
  1. 以耐用及抗火物料製造,並須防生銹及防腐蝕
  2. 符合結構安全,不會對公眾造成任何損傷,亦不應對其所裝置的樓宇構成任何不良影響
  • 招牌結構應妥為固定,以免墜下或搖晃。在其所依附的建築物上,須最少有兩個支承點。
  • 任何招牌不得依附於另一招牌,或將其作為支承。
  • 招牌的鋼構件須最少髹上兩層漆油,或進行其他加工,以防銹蝕。
  • 須避免電解反應 (例如 : 鋼螺絲不得直接嵌入鋁桿)

其他要點

  • 招牌物主的詳細資料須在招牌上清楚展示。
  • 損毀或欠妥的招牌,必須加以修葺或翻新。
  • 招牌如再無用,便應拆除。

機電工程署的指引

  • 霓虹招牌或其他附有用電器具的招牌,均須符合電力條例(第 406 章)中的電力線路規例有關電力安 全的規定,以及根據該規例釐定的作業守則所提供的 技術指引。
  • 霓虹招牌或其他附有用電器具的招牌,其電力装 置須由註冊電業承辦商/工人進行。
  • 釋電照明電路的每一電掣,須以永久標籤作為識別。
  • 安裝的霓虹管及用電器具,必須與易燃物料隔離,且不會受機械部分的影響而受損。
  • 附屬設備,包括感應器、電容器、電咀器及變壓器等,須完全密封於堅固和巳接地線的金屬容器內,或放置在有適量通風,以不燃燒或抗火物料構造的外殼內。
  • 變壓器,釋電管及其他高壓電路組件,必須安裝在與外界隔絕的位置。
  • 消防掣
  1. 必須在當眼處安裝認可型號的消防掣,其位置離地 面不逾 3 米。如進行户 外安裝,須盡量裝設在招牌的 正下方,不然就在招牌對下之處張貼告示,指示消防掣的位置,而消防掣須附有標籤牌。至於室內安裝,消防掣須接近樓宇的主要入口。任何樓宇如安裝多於一個消防掣,每個掣均須附上清晰的標記, 以資識別。
  2. 消防掣的「開」「關」位置,須照慣例安裝。 (即「關」向上按,「開」向下按。)
  3. 該掣須固定在一塊約 300 毫米長、250 毫米闊的 板上,板身髹上白漆及 50 毫米闊的紅邊。其上方 須有「NEON SIGN-FIREMAN’S SWITCH」的 黑色英文字樣,其下方則為「霓虹招牌一消防掣」 的中文字樣。消防掣則置於板的中央。

民航處的指引

任何招牌均不得超出香港機場(管制障礙)條例(第 301 章)所定的飛機航道高度限制。


郊野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的指引

  • 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1)(a)條規定,在郊野公園展示任何招牌、通告、海報、橫額及廣告,均須取得郊野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的書面許可。
  • 一般而言,長期性的商業廣告牌是不會獲准在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展示的。
  • 向當局申請批准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安裝及展示招牌時,須一併提交下列資料:
  1. 展示招牌的目的;
  2. 展示招牌的草圖,並列明招牌的尺寸、設計及顏色;
  3. 擬議招牌的位置圖。
  • 申請書除送交漁農處處長兼郊野及海岸公園管理局局長外,副本亦須送交所屬地區的地政處。

關於香煙廣告的指引

  • 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第371章)就香煙廣告訂立規定。
  • 按照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第 371 章)的條文規定,每個香煙廣告須載有忠告字句。

關於醫葯廣告的指引

  • 不良醫葯廣告條例(第231章)就某些關乎醫葯的廣告施加限制。
  • 任何人展示或安排展示的廣告,若可能導致有人使用葯物、手術儀器或治療方法,以醫治或防止人類感染該條例附表 1 所載的疾病或情況,或為附表 2 所載的任何目的而進行治療,均在該條例第 3 條禁止之列。
  • 該條例第4條亦禁止任何人展示有關墮胎的廣告。

運輸署的指引

  • 廣告招牌不得安裝於快速公路及其他有高速限制的道路; 亦不得安裝於需要司機全神貫注的位置,如交界處及 橫過馬路處,或廣告招牌可能令視線加倍受阻的位置, 如平面及垂直彎位。
  • 廣告招牌的顏色及形狀不應易與交通標誌混淆。
  • 廣告招牌不得妨礙交通設施,如中環至半山自動扶梯 系統、交通標誌、交通燈及監察攝影機的操作和安全。
  • 廣告招牌不得安裝於會使司機分散注意力的位置。 若要安裝或設置該等招牌,而司機觸目能及,應諮詢運輸署的意見。
  • 招牌不得遮擋交通標誌、交通燈、交通監察攝影機, 也不得妨礙交通設施的操作及安全。

海事處處長的指引

  • 任何燈光或發光的招牌均不得
  1. 阻礙、限制或干擾,或可能阻礙、限制或干擾任何訊號站或導航設備的功能或用途;
  2. 令人誤為任何訊號站或導航設備發出的燈光或訊號;
  3. 在任何方面干擾,或可能干擾在香港水域航行的船隻安全。
  • 不遵行上文第10.1項規定的招牌,當局可予坼除或遮蔽。
  • 向海的廣告招牌頂部不可使用忽明忽暗的閃燈。

有關安裝招牌指引,最新修訂,詳情可到屋宇署網站瀏覽或查詢。